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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權出讓中資產收益的處置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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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權資產管理的具體步驟 實行礦權資產化管理的具體步驟: (1) 產權登記:做到礦權資產的實物賬戶清晰。 (2) 價值評估:建立礦權價格體系, 在此基礎上建立起資產的價值賬戶, 并做到價值賬戶清晰。 (3) 管理經營:通過收購或儲備一批礦權, 為控制市場投放、最終實現宏觀調控服務。 礦權出讓中資產收益的處置問題 國撥地勘費形成的礦權出讓取得的收入, 由政府收回還是留給國有地勘單位和國有礦山企業(yè)仍然是資產收益分配中不清晰的問題。筆者認為首先應在法律中明確相關方的權益, 即明確國有礦山企業(yè)和地勘單位的法人財產權問題。如果是財產權, 那么就應當有償取得, 就是礦產資源有償開采制度體系的組成部分。既然探礦權、采礦權是從礦產資源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他物權, 從物權角度來看, 探礦權、采礦權最終仍為國家所有;從經濟學角度來看,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但當其進入人類社會經濟生產領域, 轉化為礦產資源資產時, 由這種國家所有礦產資源資產的價值轉移而產生的資產收益也應歸國家所有, 這是礦權資產的出讓收益歸國家所有的依據。 按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 礦山企業(yè)享有的法人財產權中應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探礦權、采礦權在變現時相應地轉增國家資本金或作為國有股來實現資產增值保值目標應無異議。至于國有的地勘事業(yè)單位, 其法人財產權也應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有人認為地勘單位從對礦產資源管理和保護角度也應分得礦權資產出讓的收益, 筆者認為地勘單位負責管理和保護的支出應是正常的經費支出, 其參與礦產資源資產權益分配的理由不夠充分。鑒于探礦權、采礦權具有資產特殊性質, 在管理其變現收益時, 國家是做出專門規(guī)定將其作為國有資產的增值管理還是進一步弱化對所有權利益的收取, 這是涉及礦產資源管理與資產管理權衡的問題。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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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字:礦權出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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