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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興公司答辯稱:
1、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是源誠公司的法定義務。據(jù)《海商法》第71條,承運人必須憑正本提單交貨。記名提單下,承運人應將貨物交提單中的記名人且記名收貨人必須憑正本提單提貨。源誠公司主張記名提單的承運人只要將貨物交給記名人即可無法律依據(jù)。
2、源誠公司未收回正本提單是一種違約行為。源誠公司憑保函放貨是違約放貨,致使恒興公司雖持有正本提單而無法支配提單項下的貨物,無法收回貨款,源誠公司理應承擔違約責任。
3、源誠公司無單放貨與恒興公司無法支配貨物有直接因果關系。由于源誠公司無單放貨給許良壽,致使提單中的收貨人以未收到貨物為由拒絕到銀行付款贖單,使恒興公司持有正本提單而無法與收貨人議付,也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處理貨物,挽回損失。
4、本案應適用中國法律。提單中約定提單的內(nèi)容以中國法律為依據(jù),任何由本合同引發(fā)的爭議和索賠終審權在中國法院而非其他法院。因此,處理本案的準據(jù)法是中國法律。即使適用菲律賓法律,依照菲律賓法律只有在正本提單滅失或任何其他原因不能收回正本提單的情況下,才可憑保函或其他收據(jù)交付貨物,本案不存在提單滅失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交回正本提單的情況,因此,按照菲律賓法律,源誠公司也應承擔賠償責任。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二審法院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源誠公司接受恒興公司出運的貨物,簽發(fā)了提單,雙方建立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法律關系,源誠公司應否承擔無單放貨的責任是本案爭議的焦點。
第一,本案應適用的準據(jù)法問題。恒興公司依據(jù)與源誠公司的運輸合同關系要求源誠公司承擔無單放貨的責任,雙方在提單中約定提單的內(nèi)容以中國法律為依據(jù),任何由本合同引發(fā)的爭議和索賠終審權在中國法院而非其他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 當事人有權選擇處理糾紛適用的法律,因此,原審法院以中國法律為準據(jù)法審理本案正確,源誠公司關于本案應以菲律賓法律為準據(jù)法的請求不當,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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